起重搬運機械有以下情況出現不可作業
(1).有下述情況之一時,司機不應進行操作:
a.起重吊裝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,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直物體,及斜拉斜吊等;
b.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,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,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、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;
c.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,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;
d.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;
e.工作場地昏暗,無法看清場地、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。
(2).司機操作時,應遵守下述要求:
a.不得利用極*位置限住器停車;
b.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、變幅機構的制動器;
c.吊運時,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,吊臂下不得有人;
d.起重機工作時,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;
e.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,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,并用小高度、短行程起吊后,再平穩地吊運
f.無下降極*位置限位器的起重機,吊鉤在Z低工作位置時,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;
g.起重機工作時,臂架、吊具輔具、鋼絲繩、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Z小距離不應小于表二的規定;
h.流動式起重機,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、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;
I.對無反接制動性能地起重機,除特殊緊急情況外,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鹽城吊裝搬運。
(3).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,鋼絲繩應保持垂直,各臺起重機的升降、運行應保持同步;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。達不到上述要求,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至80%;也可由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。吊運時,總工程師應在場指導。
(4).有主、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,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,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