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每臺起重機必須在明顯的地方掛上額定起重標志。
(2)工作中,橋上不得有人或用吊鉤運送人。
(3)無操作證或酒后不得駕駛起重機。
(4)操作時必須集中精力,不得談話、吸煙或做無關緊要的事情。
(5)清潔車輛;不得亂放設備、工具、易燃品、易爆品和危險品。
(6)起重機不得超載。
(7)下列情況不得起吊:捆綁不牢固;零件過載;信號不明;斜拉;埋在地上或凍在地上的物體;被吊物上有人;無安全防護措施的易燃品、易爆器、危險品;液體物品過多;鋼絲繩不符合安全要求;電梯機構有故障。
(8)起重機在無障礙物線路上運行時,吊鉤或吊具、吊物底面必須離地2m以上。如果越過障礙物,必須超過障礙物0.5m高。
(9)允許兩個機構同時移動起重量小于額定起重量50%的物體;起重量大于額定起重量50%的物體只能由一個機構移動。
(10)有主、副鉤的橋式起重機,不要同時上升或下降,副鉤(特殊例外)。(11)不得焊接或錘擊被吊起的物體,并在物體下工作(有支撐時可以)。
(12)停電后必須在電門上掛停電標志,方可進行檢查或維護。必須帶電作業時,必須有安全措施保護,并有專人照顧。
(13)不要隨便從車上往下亂扔東西。
(14)定期檢查限位開關和聯鎖保護裝置。
(15)不允許使用碰限位開關作為停車方式。
(16)升降制動器有問題時,不允許升降重物。
(17)被吊物不得在人或設備上空運行。
(18)焊接起重機某部分時,應專門設置地線,不得使用機身作為地線。
(19)吊鉤處于下位置時,卷筒上必須保留兩圈以上的安全繩圈。
(20)起重機不允許相互碰撞,更不允許使用一臺起重機來促進另一臺起重機的工作。
(21)吊裝重物、液態金屬、易爆危險品時,必須先從地面緩慢吊起100件~200mm,測試制動器的可靠性。